評估程序規定
2019-07-10 1005/人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藝術品評估工作,履行規范的評估程序,保護評估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評估委《章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委托人、管理人和評估人。
第三條 評估程序是指評估委以藝術評估、科技檢測、司法公證的形式,將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藝術品進行評估的方式。
第四條 評估程序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正、共平、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五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會規定范圍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本規定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名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六條 委托評估品,是指委托人對其委托本會的評估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向右合法的處分權,對該評估品的評估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委托人向本會委托評估品時,如是機構或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
第八條 委托人向本會委托評估品時,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管理人要求提供的評估物品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給予處分評估品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向管理人之初并說明評估品的瑕疵。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十條 管理人是指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及評估委辦公室。
第十一條 辦公室負責接收和辦理委托人的委托業務,并負責安排平復人的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承辦評估品的手里手續、那日補一覺、保管、相關手續、交換委托人等事務。
第十三條 管理人不得從事評估人的簽訂業務,處分有本會特別授權。
第四章 評估人
第十四條 評估人是指按照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批準設立的評估委的評估委員。
第十五條 評估人不直接受理委托人的業務,其評估業務和相關工作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 規定所指的評估委員是藝術評估委員、科技檢測委員、司法公正委員和市場資訊委員。評估委辦公室人員暫不從事評估委的評估業務。
第十七條 評估委委員按本會《章程》的規定各自在本專業范圍內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八條 藝術評估部分設書法、繪畫雕塑、玉器珠寶、金屬器、陶瓷、綜合藝術、科技檢測、法律資訊、藝術市場資訊、工藝美術等十個工作委員會。
第十九條 藝術評估委員分別在十個專業工作委員會組中執行藝術評估業務,不得從事跨專業組的評估業務,除非有本會特有授權。
第二十條 科技檢測設科技檢測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科技檢測委員會在本工作委員會中執行檢測、防偽業務,不得從事跨工作委員會的檢測業務,除非有本會特別授權。
第二十二條 法律資訊設法律資訊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法律資訊委員在本工作委員會中執行法律資訊和司法公證業務員,不得從事跨本工作委員會的業務,除非有本會特別授權。
第二十四條 評估人在實施鑒定或評估時,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委員進行此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場資訊設市場資訊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市場資訊委員在工作委員會中執行市場調研和評估業務,不得從事跨本工作委員會的業務,除非有本會特別授權。
第五章 評估程序
第一節 委托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管理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署書面《委托評估合同書》。
第二十八條 《委托評估合同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管理人(本會)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相關事宜(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
(二)評估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評估物品的照片(包括特殊部分的特寫照片);
(四)評估品的來源和瑕疵;
(五)評估和交付時間、方式;
(六)雙方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評估程序
第二十九條 評估品應履行三個基本評估程序:
(一)藝術評估工作委員會的藝術評估;
(二)科技檢測鑒定;
(三)司法公證處對上述評估行為予以公證。
評估人應按上述順序進行評估,并獨立地做出各自的結論。
第三十條 藝術評估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各分組按本組藝術范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
委員對評估物品進行鑒定,并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委員共同簽署藝術評估結論(或意見)。
第三十一條 藝術評估結論(或意見)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藝術品年代;
(二)藝術品藝術性;
(三)藝術品質量;
(四)藝術品有無瑕疵;
(五)是否送主任評估辦公會鑒定;
(六)是否分送進行科技檢測鑒定;
(七)是否分送進行科學防偽處理;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宜。
第三十二條 評估辦公會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辦公會對藝術評估工作委員會送交的藝術品進行集體研討,并代表評估委提出藝術評估結論(或意見);凡涉及相關藝術范疇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應出席辦公會。
(二)秘書長召集的評估辦公會,對分管的專業工作委員會送交的藝術品進行集體研討,并代表分管的專業工作委員會送交的藝術品進行集體研討,并代表評估委提出藝術鑒定結論(或意見)
第三十三條 科技檢測鑒定:科技檢測工作委員會根據藝術鑒定工作委員會送交的藝術評估結論(或意見),運用科技檢測手段進行檢測,并提出檢測結論;
最終檢測結論由科檢部兩名(含)以上委員簽署。
第三十四條 科學防偽處理:凡由評估委出具正式評估結論(或意見)的藝術品均須由科技檢測工作委員會進行防偽處理,并由兩名(含)以上委員簽署科學防偽處理結論。
第三十五條 司法公證處:需由評估委出具評估書的評估品,公證處按法律有關規定,對藝術品評估工作委員會的評估、科技檢測結論、進行司法公正,并由公證處簽署公證書。
第三十六條 出具《藝術品評估證書》需具備下列手續:
(一)藝術評估工作委員會兩個(含)以上委員簽署的藝術評估結論;
(二)科技檢測工作委員會兩名(含)以上委員簽署的科技結論;
(三)司法公證處簽署的公證書。
第三節 評估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辦公室在安排對評估品實施評估時,按本規定第六、七、八、事宜、十二、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按本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安排評估業務。
第三十八條 藝術評估各工作委員會按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實施評估業務。
第三十九條 藝術評估工作委員會簽署的屬贗品的評估品,其他部門不再履行鑒定程序。
第四十條 藝術評估工作委員會簽署的下列結論或意見,分別有辦公室做出相應處理:
(一)按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已經對本條款(一)(二)(三)(四)做出明確結論的由辦公室送交科技檢測工作委員會作防偽處理,并送司法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
(二)徐送交主任評估辦公會評估的,由辦公室負責安排;
(三)需送交科技檢測鑒定的,由編公式負責安排;
(四)藝術評估工作委員會根據科學檢測鑒定結論需作出相關處理,由辦公室做出相應安排或處理。
(五)藝術評估工作委員會、科技檢測工作委員會、司法公證處對評估品均履行了有關手續后,由辦公室按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藝術品評估證書》。
第四節 評估品的處理
鑒定期
第四十一條 委托人的評估品自本會收受之日起,需經是個工作日的評估期。
第四十二條 委托人的評估品如無需履行科技檢測、辦理司法公正手續,一般在三個工作日即可退還委托人。
保管期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對委托人的評估品最長保管期按《藝術品委托評估合同書》規定的時間為準。如逾期委托人尚未取回評估品,本會有權按與委托人簽署的約定條款作出相應
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托人違反本規定第六、七、八、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委托評估其有沒有所有權或依法不得處理的評估品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委托人違反第九條的規定,未能向評估人提出并聲明鑒定品的瑕疵,評估品在評估過程中由此而產生的損壞或變質,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委托人的評估品因瑕疵二發生評估品破損,其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委托人與評估人之間惡意串通,或發生行賄受賄行為,委托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委托人未能按時取回評估品,委托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九條 委托人如將評估人已經作科學防偽的評估品進行復制,以贗代真或以其他方式出售,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或其他糾紛由委托人承擔。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委托人在向管理人履行委托評估手續時,應認真閱讀本規定,,管理人視為委托人已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將作為《藝術品委托評估合同書》的有效附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的有關用語解釋:
(一)“評估人”是指本會委員
(二)“評估品”是指本會評估業務范圍內的物品。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評估委和管理人。